艾未未,洪晃,北京大宅院
刚看了艾未未的母亲为救儿子要抵押四合院的消息,说是艾未未的母亲高瑛及弟弟艾丹愿抵押目前在北京居住的四合院式平房,即艾未未父亲艾青生前的最后居所,提供约 845万元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担保。
此前艾未未收到北京市地税局通知,追收他任职的“发课公司”偷漏税和罚款合共 1,522万元人民币。“发课公司”,英文的意思就是“操公司”,从事艾未未那种“我操你,祖国”之类的艺术活动。
说到北京的老四合院,还有另外一位也是重量级的捍卫私人利益的斗士,那就是洪晃,章含之的闺女,章士钊的外孙女。洪晃好像是今年才从史家胡同51号的大宅门中搬出去。洪晃在北京黄金地段国家分给章士钊的大宅院住了30年(是按市场价交房租了?)。
史家胡同51号的章士钊的故居是两进四合院。报道上说,史家胡同51号原是章士钊解放后在北京的住宅,章士钊入住之时,认为房屋太多,一家人住不了,遂将第三进院分出,在内务部街南侧另辟街门,形成独立院落。我在奥运会期间曾经去过那里,当时那里已经是全国妇联的高级宾馆,也是两进四合院,约摸有10个高级套房。可能洪晃住的是分开的另外一个四合院(?)。
洪晃自己在微博上说,对于史家胡同51号的房子怀有深厚的感情(没有才怪呢)。她还上透露,我妈章含之曾经问她要不要把那里办成个故居。估计故居是继续占有的另外一种形式,但洪晃似乎没有那么办。按照她自己的说法,是“为了一个房子上蹿下跳,求爷爷告奶奶,人的生命比这个要值钱。但是心里还是难受的,毕竟住了五十几年,所有的记忆都在里面。”
估计洪晃自己也清楚,单凭在公房里住了多少年,有多少记忆,有多少感情,就把公产据为私有,理由不够过硬。不过她终究还是因为腾房跟外交部打了官司,最后索要了几十万元,说是多少年来花在四合院上的维修款(真不知道按照市场价,她应该交给外交部多少房租?)。洪晃还是把自己整得跟艾未未似的,好像都成了国家权力的受害者。
面对1500万的偷税漏税罚款,艾未未避实就虚,也把自己说成是公权力的受害者。他在 海外社交网站(twitter)上说:“滥用公权实施报复,不择手段的消除异己,失踪、秘密关押、刑罚,公安、税务、外交、新华社连手栽赃诬陷,蔑视伦理和司法公正。这足以让人恐惧,但真正让人绝望的是他们对自我、对世界的认识成为我们今天的现实。”(汉语透出英文味儿)
别人面对国家追缴税务用这条理由应付未必灵验,可艾未未就不同,因为他背后有西方媒体和政治舆论的支持。艾未未在纽约学了多少艺术不得而知,但从其对西方舆论媒体市场准确把握看,他在美国把政治公关学得不错。不过话说回来,现在要把某些行为艺术和政治公关分开也不容易。
国家向艾未未追讨巨额偷税漏税款,被艾未未整成“政府有的是权势,我们有的是公理”。艾妈妈说,“未未对我的决定很支持、很感动,我们全家上下一条心,无所畏惧,他们对未未的指控完全是胡说八道。”原谅咱是艺术门外汉,如果偷税漏税也是行为艺术的一种,说不定真理还真在艾家一边!
再回到前面艾妈妈的四合院。报道上说,艾青与高瑛夫妇在 1990年入在东四十三条胡同的四合院(和史家胡同一样,都是北京的黄金地段)。香港的报纸报道说:“艾青 1955年原在北京火车站附近买入一平房, 1990年因该区重建,便以屋换屋方式迁到现址。胡同口还有金色牌匾介绍 97号是艾青故居。”
艾妈妈高瑛对香港报纸说,“这房子的价值肯定不只这数字,如果当局还嫌不够,存心为难我们一家,我只好拍卖房子,拖着行李去天安门广场睡好了!”
问题是,1955年艾青是否拥有平房的产权?还是像章士钊一样,住进的是公房?这个重要的事实不像报纸报道那么简单,香港记者未必搞得清楚。这关系到艾未未家抵押四合院,为艾未未担保 845万是否成立。弄不好,又是一起拿国家资产向国家抵押欺诈连环套。
再一个问题是,去天安门广场睡觉,如果不符合中国的法律,你决心“拖着行李去天安门广场睡”,是不是就成了像美国“占领华尔街”那样的抗议活动?要是抗议的话,那卖房抵押是不是就成了敲诈?
中国的事情咱不清楚,反正在英美这样的国家,占领公共广场抗议,当局是要根据法律和法庭判决予以驱逐的。美国警察已经在使用血腥暴力驱赶抗议者了。
p.s. 咱觉得艾未未这类人,就是刁民的典型。在中国,污吏和刁民可以说是矛盾的一对。像鸡生蛋,或蛋生鸡的问题一样,很难说是贪官污吏造就了刁民,还是有刁民当中产生了贪官污吏。因此解决这种系统的问题,需要系统的解决办法,需要两手都硬,一手整顿官吏,另一手要严惩刁民。
艾未未的粉丝,除了有意捣蛋的,其他人都是因为没有分清楚刁民和维权的区别。咱对公民维权是赞成的,但必须把打维权旗号、混水摸鱼的刁民剔除出去,否则什么也干不成。艾未未就是这么一个混蛋,貌似一个浑不吝的牛二,其实他心里的政治大算盘,经济小算盘打得很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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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日,北京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艾未未所在的发课公司需缴纳过去10年偷税、滞纳金和罚
金1522万元,15天内执行。
文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 》
文件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稽税稽罚【2011】63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对你单位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印花税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有7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贴花。
(二)营业税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00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已缴纳营业税551835.78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已缴纳营业税0元。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00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9771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8628.51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应缴纳城市建设税32467.93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
(四)教育费附加
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账簿记载收入11363142.00元,应缴纳营业税568157.10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7044.73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16555.09元。
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设计费及工程款收入15823724.36元未在账簿中记载,应缴纳营业税492311.73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4769.35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0元。
(五)企业所得税
2002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965426.83,适用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18590.8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08.77元。
2003年,你单位应缴纳所得额为100350.22元,适用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3115.5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128.38元。
2006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3610235.93元,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91377.86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2301.18元。
2007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5923568.08元,税率为33%,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4777.47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4571.54元。
2008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为4287581.4元,适用税率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71895.35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9600.42元。
2009年,你单位应纳税所得额689973.3元,税率为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72493.33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8754.66元。
二、处理决定
(一)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营业税508633.0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以及《北京市实施细则》(京政发【1985】86号)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3610.42元。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国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258.99元。
(四)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企业所得4701885.48。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印花税4368.67元。
(六)滞纳金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416144.8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5996.8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加收企业所得税滞纳金2748189.82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代理支库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清缴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章)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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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稽税稽罚【2011】56号
北京发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经我局2011年4月8日至2011年6月27日对你单位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2006年1月至2010年12月,你单位有7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2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未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缴纳印花税的行为。
(二)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未将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属于偷税行为。
(三)2000年11月29日至2010年12月31日,你单位取得的发票中存在假发票及开具单位与领购单位不一致的发票。此外,在取得部分设计费及工程款时未给支付方开具发票。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及取得发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贴花的行为处以3倍罚款13106.0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未将全部经营收入作为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并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1.5倍罚款6733716.3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处以10000元的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6766822.37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北京市朝阳区代理支库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章)
201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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